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77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5巷3乙○○丙○○
一、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0年1月至93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3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8,05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乙○○、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永城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877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孔│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258055│能忍, 林淑 │6月01日起││二七六│││元│美││││└──┴───┴─────┴──────┴──────┴───────┘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孔│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8055│能忍,林淑│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美│││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