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明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蔣國弘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張邦彥 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08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萬 陸仟陸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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