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71號聲請人 蘇凱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鑫寶發興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101年4月10日│109,830元│HN0000000││││翁 許秀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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