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1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弈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叁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1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戴弈庭│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22%│││129053││5月3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戴弈庭│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2%│││267023││5月31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戴弈庭│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2%│││182797││5月31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2196號)
(一)債務人戴弈庭於民國101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106年04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30日止累計131,164元正未給付,其中129,053元為本金;2,111元為利息(2014/3/9~2014/5/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戴弈庭於民國100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437,712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106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30日止累計269,630元正未給付,其中267,023元為本金;2,607元為利息(2014/4/7~2014/5/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戴弈庭於民國100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106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30日止累計184,581元正未給付,其中182,797元為本金;1,784元為利息(2014/4/7~2014/5/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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