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郭景超 相對人即債務人布洛卡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柏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6,919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