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76號上訴人銓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嘉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偉民長橋不銹鋼建材行因108年度訴字2176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5,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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