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29號

聲請人 呂宗岳 住○○市○○區○○○路00號

代理人 吳龍建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呂宗岳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28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9月24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均為0元,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57,645元(分別於111年9月13日、111年10月18日、111年10月25日、111年10月26日領取醫療保險金26,116元、42,504元、17,049元、120元),至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部分,則無解約金。又聲請人於111年8月起迄今,擔任工地雜工、油漆工,每月收入約20,000元至25,000元之間(平均值為22,500元)。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清卷第69-7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頁)、債權人清冊(清卷第63頁)、戶籍謄本(清卷第7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37-38頁)、個人商業保險資料查詢結果表(調卷第39-4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7-22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3-30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41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第43頁)、存簿(清卷第81-83頁)、收入切結書(清卷第67頁)、介紹工作之LINE對話紀錄(清卷第183-185頁)、 鄭景祥 出具之介紹工作切結書(清卷第187頁)、工作照片(清卷第157頁)、南山人壽函(清卷第45-56頁)、凱基人壽函(清卷第57-59頁)等附卷可參。

 ⒊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爰以聲請人自陳每月收入22,5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0,000元(包含每月補貼母親房屋租金費用,調卷第11頁),並提出母親出具之補貼房租切結書(清卷第181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逾此金額,要難可採。

 ㈣承上,聲請人每月收入22,500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19,248元,剩餘3,252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3,170,240元(參調卷第81-102、113、123-129頁、清卷第63頁),扣除保單解約金57,645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80年【計算式:(3,170,240-57,645)÷3,252÷12≒80】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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