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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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355號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務人 賴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壹仟捌佰元、違約金貳仟捌佰陸拾元。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壹仟捌佰元、違約金參仟零壹拾玖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