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815號債權人 胡明婉 債務人 陳銘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所謂將來請求權,係指附法定條件之請求權,其內容現在尚未確定,不具支付命令之請求適格,且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本件債權人除上開第一項准許部分外,尚請求債務人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至聲請人往生之日止,按月每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伍萬元,核屬對將來之請求,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為請求,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