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8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明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叁仟貳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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