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成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7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成於民國107年9月21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街○○巷○○○號之2樓陽台,因施工問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下,對告訴人 張瑞發 辱罵:「幹你娘」之穢語,足以張瑞發貶損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於108年3月13日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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