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1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止。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止。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07年6月8日起至交還租賃標的物止,按每月給付新臺幣277,000元之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及每月新臺幣831,00元計付違約金發支付命令部分,核屬將來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該部分之聲請發支付命令,自不予准許。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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