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3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法蔡孟𤕳定代理人債務人 郭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零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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