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65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鄭 秀娟 債務人 林文欽
一、債務人 鄭秀娟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陸拾萬參仟零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文欽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秀娟於民國98年8月15日邀同林文欽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25萬元整及300萬元,725萬元部分借款期間30年,自98年8月24日起至128年8月24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300萬元部分借款期間20年,自98年8月24日起至118年8月24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725萬元部分,利息採三段式計息,自民國98年8月24日起至民國99年2月23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11%+1.19%計算,計為年利率2.3%,機動計息,自民國99年2月24日起至民國99年8月23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34%計算,機動調整,並自民國99年8月24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44%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300萬元部分,利息按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125%+0.9%計為2.025%,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上開貸款,約定其中任何一期償還本息延遲,該借款視同已到期,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經債務人立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民國100年10月27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如對債務人鄭秀娟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林文欽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6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文欽、鄭│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688992│秀娟│0月27日起││八一│││9元│││││├──┼───┼─────┼──────┼──────┼───────┤│002│新臺幣│林文欽、鄭│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71310│秀娟│0月27日起││二七五│││5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文欽、鄭│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88992│秀娟│1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文欽、鄭│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1310│秀娟│1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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