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373號

原告 陰鳳英

被告 陳采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25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本件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14日因詐欺案件移送法務部○○○○○○○執行中,惟言詞辯論通知書於110年9月16日始寄存送達,有送達不合法之情事,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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