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373號
原告 陰鳳英
被告 陳采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25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本件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14日因詐欺案件移送法務部○○○○○○○執行中,惟言詞辯論通知書於110年9月16日始寄存送達,有送達不合法之情事,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