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6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688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被告 黃崇達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68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2月1日下午4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麗娟

書記官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32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

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高培馨

           法 官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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