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688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被告 黃崇達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68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2月1日下午4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麗娟
書記官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32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
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高培馨
法 官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