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212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告 林麗雀

被代位人 林鉛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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