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212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告 林麗雀
被代位人 林鉛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