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785號
原告 劉雲英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406元(148,819元+29,764元+55,823元=234,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