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7307號債權人 曹世龍 債務人 鄭敏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敏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依據。(依票據法規定,未經約定,利息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六,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鄭敏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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