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9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傅秀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周怡君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查報有無被繼承人周怡君之繼承人拋棄或限定繼承事件(另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9月11日民事補正狀稱被繼承人周怡君之子 張簡克培 已於112年8月22日拋棄繼承,惟本院職權查詢家事事件公告並無其拋棄繼承事件,惠請提出張簡克培已拋棄繼承之公示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