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5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韋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韋諺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小米廠牌手機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黃韋諺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不予引用、第6至7補充為「在該工地4樓室內見 余慶勇 所有之三星牌手機、小米牌手機各1支(價值合計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在該處且無人看管」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黃韋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另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毋庸為累犯之認定,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犯行經法院判刑確定且執行完畢之紀錄,竟仍不思以正途取財,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造成告訴人余慶勇財物損失及危害社會治安,欠缺法紀觀念及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得之財物種類及價值,迄今未返還所竊得之物或適度賠償損失予告訴人余慶勇,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之三星牌手機、小米牌手機各1支,屬其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167號被告黃韋諺(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韋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復經該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11年4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詎仍不知悔改,於111年11月10日10時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築工地時,在該工地4樓室內見余慶勇所有之手機2支(價值合計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在該處且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2支手機,得手後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離現場,後並將該2支手機棄置在某不詳地點。嗣余慶勇發現前揭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余慶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韋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余慶勇、上址屋主 楊秀理 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0張、現場照片2張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如犯罪事實所載,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案與前案所犯係相同罪名,足見被告不知悔改,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請審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43號判決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檢察官劉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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