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號
105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建業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全部坦承犯行,並配合查緝上游,家中尚有年邁雙親待養及妻子待安置,且有固定住居所,並無逃亡之虞,亦無偽造證據、勾串證人之虞,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104年12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聲請人固以上開情詞,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本件係涉及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重罪,及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改造手槍、子彈、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等案件,經本院斟酌若以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本件亦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鮑慧忠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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