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2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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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22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再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再生不思悔改,明知自己經濟困頓,無力付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99年2月14日,至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弄○○號 陶雄 所經營之雜貨店,選購共計價值新臺幣540元之貨物後,向陶雄表示要賒帳,經陶雄拒絕後,遂佯稱要將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交予陶雄作為抵押,其要回去拿錢等語,致使陶雄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於收受徐再生所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後將上開貨物交予徐再生,惟徐再生離去後並未依約回來付款。陶雄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而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再生業於100年6月28日,因肺結核合併兩側肋膜積水,引發呼吸衰竭而死亡之情,有個人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壢新醫院死亡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翊哲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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