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13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佰萬元㈡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元,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㈠百分之三點二二五㈡百分之三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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