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1號原告 陳石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宸安林美麗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32,8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5,74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家莉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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