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4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壬○○戊○○癸○○乙○○上列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被告辛○○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縣○○鄉○○路○○○號4樓子○○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縣○○鄉○○路○○○巷○號2樓丙○○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縣○○鎮○○路○段○○○巷○○號之79甲○○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1段367之18巷12號
10樓居臺中縣太平市○○路○○○巷2之1號庚○○女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路○○路1段367之18巷14號
10樓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458、14517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戊○○、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癸○○、丁○○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甲○○、庚○○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戊○○、壬○○、癸○○、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壬○○於民國98年10月間某日,向甲○○借用其前於98年10月1日所承租臺中市十甲巷30弄34號7樓之2之房屋設立機房,作為從事電話詐騙之據點,由戊○○、壬○○共同出資,由戊○○提供大陸人民個人資料,由癸○○負責購買並架設電腦、網路設備等各項機器設備及負責財務管理、地下匯兌等事宜,另以月薪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僱用丁○○擔任人頭負責人,負責申辦網路電信設備、電信費用儲值等事宜。俟籌畫完備,前開詐騙電信機房即開始運作,自98年12月間某日起至99年4月15日止,甲○○、庚○○(甲○○、庚○○於99年2月初某日即未再參與)、乙○○(自99年3月底某日加入)、辛○○(自99年1月底某日加入)、子○○(自99年4月初某日加入)、丙○○(自99年4月6日加入)陸續參與該詐騙集團,而與戊○○、壬○○、癸○○、丁○○共同基於前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共同詐騙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渠等之詐騙分工方式為:由壬○○、丁○○、癸○○、甲○○、庚○○、丙○○、子○○、辛○○擔任詐騙集團第一線成員,佯裝大陸地區公安,依據戊○○提供之大陸地區民眾資料撥打電話給大陸地區民眾,佯稱被害人等因其申請之金融帳戶涉嫌洗錢,需提供帳戶基本資料及餘額云云,待大陸地區民眾提供後,再將電話轉接至第二線成員,由壬○○、乙○○冒充大陸地區法官、檢察官接話,佯稱被害人等因其帳戶涉嫌洗錢,且資料外洩,已經違法,須將帳戶內餘額匯至指定之金融帳戶監管云云,俟被害人匯款後,由癸○○通知通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轉告大陸地區車手,至金融機構提款機提領贓款,得手後,再由該名不詳人士所屬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與癸○○聯絡交款事宜,戊○○、壬○○與癸○○約定詐騙成功,得自詐騙所得款項從中抽取百分之5;與乙○○、辛○○、子○○、丙○○、甲○○、庚○○等約定詐騙成功,得自詐騙所得款項從中抽取百分之10為傭金。
惟直至查獲為止,戊○○等人以上開模式詐騙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詐得任何款項。嗣為警於99年4月15日上午11時5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東區十甲巷30弄34號7樓之2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供詐騙所用之物;於99年4月15日13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縣太平市○○○街○○巷○號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供詐騙所用之物;於99年4月15日中午12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縣太平市○○○街○○巷○○弄○號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供詐騙所用之物;於99年4月15日14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縣太平市○○○街○巷○號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供詐騙所用之物。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壬○○、癸○○、丁○○、乙○○、辛○○、子○○、丙○○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被告甲○○、庚○○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 黃貞玲 於警詢、偵查、證人 黃勵園 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4份、現場照片附卷可參,暨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品在卷可證,是被告等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96年度臺上字第1722號判決意旨供參)。而刑法刪除第56條連續犯規定,修正理由第
4點亦載明:「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等語,足見立法者亦深知各類型犯罪有其本質上之特殊性,非可於連續犯規定刪除後,逕將所有犯罪行為論以數罪併合處罰。而學理上包括一罪概念中,關於集合犯之態樣,係指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而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查被告戊○○等人分別扮演大陸地區公安人員、法官、檢察官,以被害人等所申請之金融帳戶涉嫌洗錢,需提供帳戶基本資料、餘額為由,訛稱被害人等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可見渠等犯罪型態具有集團性、縝密分工性、反覆性、計畫性、職業性,顯非屬偶而為之的犯罪類型,而係反覆以同種類詐騙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準此,被告戊○○等人參與上開詐欺集團之犯罪行為,顯係出於反覆、延續單一詐欺行為之決意甚明,揆諸前揭說明,在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規定廢除後,被告戊○○等人之多數詐欺取財行為,應論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受一次刑法評價,即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被告等就犯罪事實所載之犯行與同案被告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再被告等人均著手於詐欺取財犯行之實施而未能得逞,咸屬未遂犯,皆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上開被告等人均正值年輕,竟貪欲圖利,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所得,竟共組詐騙集團,詐取大陸地區被害人財物,犯罪計畫縝密,集團內部角色分工細密,誘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敗壞社會風氣,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兼衡被告等人各自於共同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與情節輕重,且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已坦白承認,深具悔意,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辯護人雖於本院審理時請求就被告戊○○、壬○○、癸○○、乙○○部分,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然本院認被告戊○○、壬○○、癸○○、乙○○等人於本案犯行中,並未符合情堪憫恕之情形;另公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具體求處被告戊○○、壬○○、癸○○各有期徒刑8月、其餘被告均為有期徒刑6月,惟查被告等人雖皆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擬以獲取不法利益,然終究於未能得逞之際,即遭員警據報循線查獲,渠等犯罪所致具體危害非至鉅大,本院於考量被告等人犯罪之情節及其餘情狀後,認對渠等各處予如主文所示之刑罰,已足收懲儆之效,是公訴人具體求刑之刑度範圍應稍嫌過重,均併此敘明。
㈤、沒收部分:
1、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判決參照)。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等人所有(詳如附表所有人欄所示),且供犯本件詐欺取財未遂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 陳明 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2、至至警方於臺中市東區十甲巷30弄34號7樓之2所查扣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1張,為被告子○○所有)、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1張,為被告辛○○所有)、行動電話1支(無號碼,序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告辛○○所有)、筆記型電腦1臺、電源線1組、滑鼠1個(均為被告乙○○所有)、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1張,為案外人黃貞玲所有)、筆記型電腦1臺(為被告癸○○所有)、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1張,為被告癸○○所有)、行動電話1支(含大陸神州卡,序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告癸○○所有);於臺中縣太平市○○○街○○巷○號所查扣之 張智強 健保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渣打銀行存摺、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均為被告丁○○所有;於臺中縣太平市○○○街○○巷○○弄○號所查扣之金融卡、信用卡、租賃契約、現金、人民幣、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電腦螢幕2臺、筆記型電腦均為被告戊○○所有;於臺中縣太平市○○○街○巷○號所扣得之存摺、行動電話2支(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手扎、傳真收據、金融卡、車牌等物品,分別為案外人 陳姻辰周佑儒 、李阿雪、己○○或被告壬○○所有,然被告子○○、辛○○、乙○○、癸○○、壬○○等人已於本院審理時否認該等物品係供渠等共同為上開犯罪所用之物,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上開物品確與本案有涉,亦非屬違禁物,核既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俱不併予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扣得地點:臺中市東區十甲巷30弄34號7樓之2┌──┬──────────────────┬───┬─────┐│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所有人│├──┼──────────────────┼───┼─────┤│1│BLUESKY地面電話│1臺│子○○│├──┼──────────────────┼───┼─────┤│2│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1支│子○○│││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1張)│││├──┼──────────────────┼───┼─────┤│3│大陸人民基本資料│3張│子○○│├──┼──────────────────┼───┼─────┤│4│教戰守則│4張│子○○│├──┼──────────────────┼───┼─────┤│5│BLUESKY地面電話│1臺│丁○○│├──┼──────────────────┼───┼─────┤│6│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1支│丁○○│││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1張)│││├──┼──────────────────┼───┼─────┤│7│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1支│丁○○│││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1張)│││├──┼──────────────────┼───┼─────┤│8│大陸人民基本資料│3張│丁○○│├──┼──────────────────┼───┼─────┤│9│教戰守則│6張│丁○○│├──┼──────────────────┼───┼─────┤│10│BLUESKY地面電話│1臺│辛○○│├──┼──────────────────┼───┼─────┤│11│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1支│辛○○│││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1張)│││├──┼──────────────────┼───┼─────┤│12│大陸人民基本資料│3張│辛○○│├──┼──────────────────┼───┼─────┤│13│教戰守則│9張│辛○○│├──┼──────────────────┼───┼─────┤│14│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1支│乙○○│││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1張)│││├──┼──────────────────┼───┼─────┤│15│鑰匙(於案外人黃貞玲處扣得)│2支│癸○○│├──┼──────────────────┼───┼─────┤│16│感應扣(於案外人黃貞玲處扣得)│1個│癸○○│├──┼──────────────────┼───┼─────┤│17│桌上型電腦│1臺│癸○○│├──┼──────────────────┼───┼─────┤│18│電腦螢幕│1臺│癸○○│├──┼──────────────────┼───┼─────┤│19│數據機│2臺│癸○○│├──┼──────────────────┼───┼─────┤│20│GATEWAY│6臺│癸○○│├──┼──────────────────┼───┼─────┤│21│話機│3臺│癸○○│├──┼──────────────────┼───┼─────┤│22│IP分享器│2臺│癸○○│├──┼──────────────────┼───┼─────┤│23│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0,含│1支│癸○○│││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1張)│││├──┼──────────────────┼───┼─────┤│24│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0,含│1支│癸○○│││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1張)│││├──┼──────────────────┼───┼─────┤│25│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1支│癸○○│││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1張)│││├──┼──────────────────┼───┼─────┤│26│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00,│1支│壬○○│││含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1張)│││├──┼──────────────────┼───┼─────┤│27│教戰守則│3張│壬○○│├──┼──────────────────┼───┼─────┤│28│教戰守則│1張│癸○○│├──┼──────────────────┼───┼─────┤│29│大陸人民基本資料│5張│壬○○│├──┼──────────────────┼───┼─────┤│30│大陸人民基本資料│1張│癸○○│├──┼──────────────────┼───┼─────┤│31│列表機│1臺│癸○○│└──┴──────────────────┴───┴─────┘【附表二】扣得地點:臺中縣太平市○○○街○○巷○號┌──┬──────────────────┬───┬─────┐│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所有人│├──┼──────────────────┼───┼─────┤│1│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之│1支│丁○○│││SIM卡1張)│││├──┼──────────────────┼───┼─────┤│2│IP分享器│1臺│丁○○│├──┼──────────────────┼───┼─────┤│3│網路線│2條│丁○○│├──┼──────────────────┼───┼─────┤│4│電話線│5條│丁○○│├──┼──────────────────┼───┼─────┤│5│計算紙│1批│丁○○│├──┼──────────────────┼───┼─────┤│6│教戰守則│2張│丁○○│├──┼──────────────────┼───┼─────┤│7│文具│1批│丁○○│└──┴──────────────────┴───┴─────┘【附表三】扣得地點:臺中縣太平市○○○街○○巷○○弄○號┌──┬──────────────────┬───┬─────┐│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所有人│├──┼──────────────────┼───┼─────┤│1│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1支│戊○○│││號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1張)│││└──┴──────────────────┴───┴─────┘【附表四】扣得地點:臺中縣太平市○○○街○巷○號┌──┬──────────────────┬───┬─────┐│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所有人│├──┼──────────────────┼───┼─────┤│1│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之│1支│壬○○│││SIM卡1張)│││├──┼──────────────────┼───┼─────┤│2│教戰守則│3張│壬○○│├──┼──────────────────┼───┼─────┤│3│開支明細(含收據)│2份│壬○○│├──┼──────────────────┼───┼─────┤│4│存款憑條│10張│壬○○│├──┼──────────────────┼───┼─────┤│5│匯款單│6張│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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