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9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 劉祥褔 之繼承人即被告 劉趙惠芳劉豐年劉永年劉慶年劉鶴年劉瑞年 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劉永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195元,應繳裁判費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0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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