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全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全聲字第4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所為之111年度家全字第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1年度家全字第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該案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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