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全聲字第4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所為之111年度家全字第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1年度家全字第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該案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