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献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麗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項第㈠款第2目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聲請人任職於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收入,經前開開始更生之裁定調查後認定,每月平均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47,897元(已加計年終獎金),並有聲請人前所提出之薪資單、員工服務證明書、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等附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於15日前給付,每期清償30,000元,分72期清償,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2,160,000元,清償成數為63.98%(計算式為:2,160,000元÷3,376,145元×100%=63.98%,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每月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另查,因各債權人債權比例無法整除之情形,致每期清償額有無法取得整數之情形所在多有,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各債權人每期清償金額與總和不符,仍未修正,為避免程序停滯影響債權人權益,依各債權與債權總額比例調整各債權人應受償之金額,爰職權修正如附件一,併此敘明。
三、本院參酌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現每月平均收入為47,897元,債務人名下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又其尚需扶養母親,依前開開始更生之裁定調查,扣除國民年金再依扶養比例後,認定每月需支出之扶養費用為2,372元【計算式:(127,500÷12-3,509)÷3=2,372元)及負擔母親房屋費用963元,參以高雄市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103年最低生活費為11,890元,則債務人合計每月最低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及房屋費用為15,225元。
而聲請人還款6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共3,448,584元(計算式:
47,897×72期),扣除6年間必要生活費用1,096,200元(15,225×72期)後,剩餘2,352,384元,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2,352,384元之10分之8為1,881,908元,今其提出每月清償30,000元、72期,共計清償2,160,000元之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前開盡力清償之標準,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每期清償30,000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2,160,0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63.98%(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由債務人於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於每月15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新台幣/│(依債權表│(新台幣/│(新台幣/│││元)│記載)│元)│元)│├────────┼─────┼─────┼─────┼─────┤│板信商業銀行│144,374│4.28%│1,284│92,448│├────────┼─────┼─────┼─────┼─────┤│臺灣銀行│168,971│5%│1,501│108,072│├────────┼─────┼─────┼─────┼─────┤│台新資管公司│1,376,284│40.76%│12,229│880,48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9,306│0.87%│261│18,792│├────────┼─────┼─────┼─────┼─────┤│富全國際資管公司│57,210│1.69%│508│36,576│├────────┼─────┼─────┼─────┼─────┤│陳麗玲│1,600,000│47.39%│14,217│1,023,624│├────────┼─────┼─────┼─────┼─────┤│加總│3,376,145│100%│30,000│2,160,000│├────────┼─────┴─────┴─────┴─────┤│清償成數│63.98%│││(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