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6號
債權人博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震基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5,839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8,573元不相符)
㈡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租借鐵柱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租借鐵柱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