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 楊愛仙 上列聲請人楊愛仙因與相對人 楊志 民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楊愛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台端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謄本。(彰化縣○○鎮○○○段○○○○段000地號及194-1地號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