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9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9328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 許靜怡 、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狀載之許靜怡與本票之發票人丙○○不符)。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