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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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小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小上字第46號上訴人 蔡玉華 被上訴人 葉姿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關於裁判種類「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小上字第46號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沛雷
法官毛彥程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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