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許可具保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復經拘提未獲,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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