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115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田宜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115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