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劉張淑端 被告 陳銘琪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即債務人請求將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214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對被告陳銘琪之分配金額,其中新臺幣(下同)1,571,770元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減為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7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