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家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家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酌減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6年度家簡字第21號原告丙○○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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