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國橋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599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聲請書二、之部分第
9行所載「手指虎」應係誤載,正確應為「扁鑽」)。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扁鑽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
1項第3款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列管之刀械,自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外觀及鑑驗結果│證據資料│├────┼───┼───────┼──────────┤│扁鑽│1把│⒈刀刃長3.5公│⒈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分、刀柄長約│場照片(見偵卷第35││││7公分,刀刃│、44頁)││││為三角形,兩│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函││││面開鋒,末端│暨刀械檢驗小組工作││││為圓圈形狀│紀錄表、工作紀錄相││││⒉屬槍砲彈藥刀│片(見偵卷第45-49││││械管制條例第│頁)││││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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