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隆樁 等間請求確認遺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林
益森遺囑是否無效,核其所聲明法律關係之性質係屬確認之
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
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無由當事人以相互
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
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