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838號債權人 林益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邵昭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本件請求為票據關係或借貸關係,如為前者,應陳報提示日期,如為後者,應釋明雙方約定利息利率為年息6%。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