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監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監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監宣字第7號聲請人 吳姿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黃麗彩 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吳黃麗彩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發函命其於通知到達後7日內補正,此通知於民國112年4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