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進興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杜進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關係人東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杜進興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永和段1097-4、1097-5地號土地及其上86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