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蔡正育 相對人 曾月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沈英澤 於民國112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4年6月1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7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2年6月6日辦妥登記在案。
且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債務人如未依契約履行時,或被第三人提訴,申請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宣告破產、更生時,則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本契約即視同到期且視同違約」,又依借據約定:「借款期限:訂自民國112年6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日止,到期即將借款全數清償。嗣借款期限內,如逾期未繳付利息時,則喪失期限利益,本借款則視同到期暨違約。」,詎第三人沈英澤只繳息至113年5月2日,經催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催告通知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復查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債務清償日期雖未屆至,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借據均載有加速條款,形式上可認抵押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末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4月17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曾月貞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表:土地113年度司拍更一字第000001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斗南鎮五間厝184-1290全部002雲林縣斗南鎮五間厝184-19140全部
附表:建物113年度司拍更一字第000001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平方公尺)號屋層數範圍001808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雲林縣○○鎮○○○00○0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一層49.00二層49.00電梯樓梯間10.75108.75陽台5.00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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