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836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第三人 陳皆旭 自民國111年5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在職證明書等)。
三、本院111年度司執助俊字第2323號強制執行程序中:
1、同年5月24日核發之薪資扣押命令(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2、同年6月27日核發之薪資移轉命令(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四、前兩項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