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告 許月霞 被告 陳銘宏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0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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