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告 季長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是以原告於本件並未明確表示其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且本院即無從據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同時以上開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費率計算並繳交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訴之聲明並同時繳交第一審裁判費,原告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