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0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代理人 吳雪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宋友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