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6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6167號債權人東祐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峰國際影音有限公司、小馬哥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小馬哥有限公司之部分;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之利息請求部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按支票之執票人應於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3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債權人未於期限內提示,故對背書人喪失追索權。本件聲請小馬哥有限公司係背書人故此部份之請求與法不合;另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均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葉岡訓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