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67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6717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許純萩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苗栗縣頭份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