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慶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